黄先生在暂住的虬江路二楼房间内,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用打火机点燃餐巾纸引发火灾,致使该楼内七户居民受灾。经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统计,此次火灾累计损失达39,000余元。
公安人员在黄先生父母家中将黄先生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黄先生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许先生、刘甲、孙先生、何女士、刘乙的陈述,证人张甲、朱先生、张乙的证言,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发放登记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甲提供的《租赁合同》,公安局闸北分局宝山路派出所拍摄的火灾现场照片以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特殊尿液检查申请单》,黄先生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黄先生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黄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闸刑初字第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