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乙在闵行区永德路家中,因家庭矛盾,遂用打火机点燃卧室内的枕头,并引燃床头柜等物,后其母进入卧室将火扑灭。
案发后,蒋乙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蒋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蒋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律师
蒋乙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蒋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蒋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闵刑初字第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