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酒后回到闵行区酒店住宿时,在该酒店10楼走廊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墙壁上的指示牌后回房休息,随之引燃指示牌下方走廊上的地毯,引发酒店报警系统报警,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将火扑灭。
被告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4,250元。律师
许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张先生、王乙的证言,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客入住登记清单、发票、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许先生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许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能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闵刑初字第1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