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先生因对周浦镇康沈路葡萄园新村保洁人员将垃圾堆放在其居住的该小区101室附近不满,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处垃圾点燃,致停放在附近的小型汽车左后部、塑料垃圾桶10只被焚损,经消防部门及时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物损合计人民币2,310元。
当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至现场,将吉先生抓获,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吉先生赔偿了上述各项物损。。律师
吉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录像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戴某、汤某、范先生、张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发票、电话记录、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
吉先生故意在公共场所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吉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能赔偿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对吉先生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吉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