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华联路包装材料公司车间内,为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自行将接线板连接到配电箱后,将打蜡机加热棒电源开关误认为是电箱开关而开启,并在发现没电后未将开关复原而离开现场,致使打蜡机蜡槽内的电加热棒长时间处于通电加热状态,导致蜡槽内的石蜡起火引起火灾发生,失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余万元及凌沈先生死亡。
经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包装材料公司车间内南侧靠东墙的打蜡机处;起火原因为打蜡机蜡槽内的电加热棒长时间处于通电加热状态,导致蜡槽内的石蜡起火。王先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先生、桂先生、黄甲、黄乙、谈先生、苏先生的证言,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火灾损失详细清单,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及发票、付款凭证,火灾损失统计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
王先生擅自打开打蜡机加热棒电源,致使打蜡机蜡槽内的电加热棒长时间处于通电加热状态,导致蜡槽内的石蜡起火,因其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及直接财产损失3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王先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先生有自首情节,建议量刑中予以考虑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普刑初字第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