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宿舍内实施气焊切割时,因疏忽大意,致使切割时产生的火焰从墙壁下方的孔洞传入隔壁宿舍内,并将该宿舍西南角的床铺点燃,造成躺在床铺上的婴儿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并被随即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证人黄某、周先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先生、袁先生、王先生甲、王先生乙、方某、李先生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刘先生因疏忽大意且违规操作,因而发生火灾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被随即赶来的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刘先生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作出赔付,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崇刑初字第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