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位于翔铁东路1号的贸易公司门口燃放烟花时,不慎将马路对面的铸造材料公司仓库引燃,发生火灾。失火仓库被烧毁面积达1,500平方米,仓库内存放的粉丝、废旧泡沫等物品全部烧毁。
经上海铁路公安处消防支队核定,火灾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共计659,607元。
当日晚,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将其抓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许小姐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410,0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先生、张先生、甘先生的陈述,证人苏先生、豪先生、王军、沈先生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件,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律师
郭先生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可能会发生火灾,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6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鉴于许小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中的赔偿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9)沪铁刑初字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