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为泄私愤,携带一桶汽油、打火机等物至闵行区陈行公路东侧一游戏机房内,采用泼洒汽油后使用打火机点燃的方式引发火灾,致使游戏机房内两台游戏机被烧坏,一人在撤离途中摔伤。
段先生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段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周先生、崔某、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段先生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段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段先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以段先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段先生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段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