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储先生酒后至惠南镇通济路家中,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执,在其家人离家后,为泄愤在家中二楼东侧卧室内点燃被褥引发火灾,致其家中二楼大面积过火,大量财物被烧损烧毁。后该火势被消防队员扑灭。
另查明,储先生位于惠南镇通济路的住处,系一幢二层农宅,现场周围均为农宅,距东侧农宅1米,距西侧农宅1.2米,距南侧农宅7米。
当日凌晨,储先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律师
储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储先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甲、储甲、沈乙、沈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
储先生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放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储先生能够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储先生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储先生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不应对其适用缓刑。为保障公共安全,判决如下:储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1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