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先生在闵行区浴场洗浴后,因吸烟引燃了501房间床单,为逃避商家追责,遂潜入隔壁506室、507室房间,用打火机引燃房间的床上用品后逃离现场,并躲至该浴场三楼大厅沙发上休息,导致上述房间发生火灾。
经浴场工作人员报案,马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闵行区物价局对至尊浴场被烧毁的吊顶、墙面作出物损鉴定为37,317元。律师
马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先生、刘先生的证言,旅客住宿登记簿,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
马先生为逃避追责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马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