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至长宁区虹航花鸟市场摊位,向其表哥即三美宠物用品店店主被害人郑先生借钱未果后,心存不满。为泄愤于当日中午,将事先准备的四瓶酒精先后倒在店内地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店员见状打电话报警,后火势被周围群众扑灭。
李先生放火后留在现场,被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烧毁的五只宠物窝垫共计价值147元。
李先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郑先生的陈述,证人韩先生、乔先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律师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先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李先生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长刑初字第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