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携带装有汽油的铁质油桶至新市北路X号X动漫城二楼游戏大厅内,将汽油浇在游戏机及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扬言放火,要求该店工作人员归还其赌博所输钱款,后在与工作人员交涉时被当场制服。
梁先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葛先生、万先生、江先生、曹先生、汪先生的证言及葛先生、万先生、江先生、曹先生的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现场监控录像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律师
梁先生在公共场所泼洒汽油,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梁先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梁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公众生活安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