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因工作纠纷伺机报复被害人汪先生。杨先生至闵行区某镇X某楼被害人汪先生暂住处,使用打火机引燃房间内的床单、枕头等物品,致上述地点X楼房屋及财物被烧毁,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7,401元。
事发当日,被告人杨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打火机一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上述事实,杨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先生、杨甲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上国有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杨先生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先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闵刑初字第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