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凡先生犯放火罪,凡先生在浦东新区紫叶路某房屋,因与家人发生矛盾,遂通过点燃纸质广告纸,先后点燃客厅的窗帘及沙发(物损价值195元)进行放火,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
凡先生后因意识到事态严重而将火扑灭。当日,凡先生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凡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小姐、韩先生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估价证明,火灾现场平面图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凡先生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凡先生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凡先生在明知韩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仍在现场扑灭火情,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凡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浦刑初字第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