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白先生犯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白先生先后四次至闵行区,在被害人王甲及其房客的住宅、车辆上张贴勒索信,以烧毁车辆、房屋及投毒等相要挟,索要6万元后升至10万元。
其间,因被害人王甲未按时给付钱款,白先生先后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点燃碎布、杂草等手段放火,造成被害人王甲的住宅多扇窗户被烧毁。
白先生至闵行区,在被害人陈甲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张贴勒索信,以已记下车牌、后果自负等相要挟,索要5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
白先生至闵行区,在被害人刘先生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张贴勒索信,以烧毁车辆等相要挟,索要5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
白先生至闵行区,在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张贴勒索信,以烧毁车辆等相要挟,索要1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白先生至闵行区某学校门口,在被害人薛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张贴勒索信,以烧毁车辆等相要挟,索要5千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
白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相关作案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上述事实,白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陈甲、刘先生、程某、薛某的陈述,证人杨先生、王乙、王丙、陈乙、陈丙、陆某、王丁、张先生、叶某的证言,相关勒索信、刑事判决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白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放火等相要胁,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钱款共计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白先生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白先生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白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且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白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闵刑初字第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