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陈先生犯放火罪,陈先生因其妻离家出走未归,至公安局浦东分局孙桥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其妻。
陈先生再次至浦东新区张江镇横沔江路公安局浦东分局孙桥派出所窗口受理室,扬言自杀并要求公安机关在限期内寻获其妻子。
期间,陈先生将标有二甲苯字样的白色塑料桶内液体浇于自身后进入孙桥派出所窗口受理室内,并持打火机欲点燃,被民警及时制服。
经鉴定,陈先生所穿上衣中检见二甲氧基甲烷成分,标有二甲苯字样的白色塑料桶内液体检出二甲氧基甲烷、乙醇、甲醇成分。律师
2014年12月9日,陈先生在公安局浦东分局孙桥派出所窗口受理室内被民警当场抓获。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蔡某、陈翔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关的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
陈先生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陈先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浦刑初字第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