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蔡女士犯放火罪,蔡女士因家庭纠纷与家人争吵后扬言放火自杀,后被告人蔡女士在其暂住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北路东南角临时房,采用打火机引燃餐巾纸后再引燃室内被子的方式放火,导致过火面积1平方米,1条被子被烧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蔡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蔡女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甲、史某、蔡甲、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蔡女士的辩护人提出,蔡女士的违法行为不是基于预谋策划,而是由于家庭纠纷引起,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蔡女士有2个小孩需要抚养,其家庭需要其劳动获取经济收入支撑。建议法院对蔡女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女士在暂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家人怄气故意点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蔡女士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蔡女士的辩护人提出蔡女士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蔡女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蔡女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浦刑初字第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