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先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5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诈骗行为,于2007年12月7日被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2年4月9日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又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沈先生至奉贤区青村镇申隆二村被害人姚先生、赵女士的住处,用事先准备的油漆罐在墙上喷写“还钱”、“死全家”等字,并又用路边的破旧衣服沾取助燃液体后放置在门口点燃,引发火灾,造成被害人住处大门及门内地毯损坏。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97元。律师
上述事实,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女士、姚先生的陈述,证人阮先生、杨先生、陆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奉贤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沈先生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沈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先生主动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7元交至。
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