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先生犯放火罪,孙先生酒后在位于江川路家中,向其母亲颜某讨要钱款未果而与家人发生争吵。
后孙先生用家中的餐桌及写字台将总门堵住,用食用油浇在餐桌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抹布将门口的家具引燃,且扬言要将全家人烧死。后孙先生妻子赵女士拨打110报警,接警民警及消防人员到场后疏散周围居民,扑灭火势,并救出被害人。
当日,孙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孙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女士、孙甲、颜某的陈述,证人林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孙先生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孙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孙先生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打火机一把予以没收。(2015)闵刑初字第1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