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倪先生犯放火罪,倪先生在南桥镇六墩村轿行其父母住处,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
继而将其子小倪反锁在房间内用桌椅堵住房门,并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致使房内被子等物被烧毁且火势波及厨房、卫生间等处,后其父倪父将房门踹开救出小倪,倪先生则趁乱逃走。经鉴定,上述房屋被损毁的价值共计6136元。
上述事实,倪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父、陈先生、小倪的陈述,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案发经过,劣迹材料,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倪先生无视国家法制,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倪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倪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奉刑初字第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