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先生犯放火罪,程先生至闵行区公司内讨要工程款,因未找到公司负责人,遂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欲用打火机自焚。
公安局田园新村派出所民警孙先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至现场处警,程先生在民警孙某等人的劝说下自动放下打火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程先生实施犯罪的打火机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律师
上述事实,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先生、俞先生、徐先生、孙先生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
程先生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程先生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5)闵刑初字第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