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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负责人,放火烧办公室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生犯放火罪,陈先生因与纺织面料公司有经济纠纷,至东门路十六铺面料市场三楼,欲找市场负责人陈甲协商解决纠纷事宜。

因陈甲不在办公室,两人电话沟通无果。陈先生将事先准备的汽油倒洒在办公桌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灾造成房屋及办公室内空调、电脑、办公桌等财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计51,430元。

火灾造成中华路李先生家的财物毁坏,直接财产损失计4,000元。后陈先生家属已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陈先生家属向法院支付赔偿款51,430元。律师

上述事实,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先生、陈甲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的扣押清单;监控录像;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损失统计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陈先生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可以依法从轻和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陈先生故意纵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先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赔偿款予以发还被害单位。(2015)黄浦刑初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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