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田先生犯放火罪,田先生因无力偿还赌债而产生放火自杀念头,遂在其住处闸北区洛川中路,点燃窗帘后引起火灾,致家中财物被烧毁,并造成邻居空调外机等财物不同程度损毁。
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势扑灭。当日,公安人员接警后将田先生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放火事实。受损邻居邱某、杨先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田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杨先生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有关物损照片、购货凭证、维修发票,相关《谅解书》,田先生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田先生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田先生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田先生得到了受损邻居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田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闸刑初字第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