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李先生犯放火罪,李先生至被害人许小姐位于新松江路的家中,因情感纠纷趁许小姐不在家的情况下,用液化气灶点燃内衣并扔至卧室床上,随后其又引燃床上2只枕头,最后将上述物品放置床上后离开,致使卧室严重烧毁。
嗣后,李先生至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小姐的陈述,证人向先生、朴先生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松江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先生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先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沪0117刑初1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