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李先生犯放火罪,以认罪认罚制度提起公诉。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普陀区武威路春光家园后门中海油加油站旁的小路,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敲碎两辆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用打火机点燃车内餐巾纸,置于两车副驾驶座位上后骑车逃离现场。加油站员工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将火扑灭。前述两车修理费共计五万余元。
李先生逃离后,又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当日,李先生被普陀警方抓获。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烧车辆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修理发票、修理清单,录像截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在加油站旁放火烧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李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先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李先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沪0107刑初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