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赵小姐犯放火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小姐与其男友在闵行区航中路居民住宅小区门口附近停车位处,因琐事发生争执。G为吓唬男友、发泄其不满情绪,故意点燃其放置于副驾驶座上的外衣,导致车辆内起火燃烧,引起火灾,造成其自己的车辆完全烧毁,并致使邻近车位被害人靳先生的一辆轿车左侧车身烤焦,左侧后视镜毁坏,经估价,该车物损共计16,000余元。
案发后,赵小姐及其男友立即报警并积极设法灭火,并在现场等候,赵小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靳先生赔偿40,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律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靳先生的陈述,相关谅解书,证人饶某、王某的证言,相关视频截图,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赵小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赵小姐犯放火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赵小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小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G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2019)沪0112刑初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