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和男友吵架,烧毁租住的房屋

起诉书指控徐小姐犯放火罪,徐小姐因琐事与男友发生争执后,在男友康先生暂住处杨浦区开鲁一村X北侧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子放火引起火灾,并拍摄视频发送给其男友取闹,致该房屋室内家具、电器及周边邻居财产等受损。

案发当日,徐小姐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并向前来处理的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徐小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小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予以惩处。

徐小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徐小姐具有自首情节,已作出赔偿且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康先生的证言,证明其与徐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与徐小姐在杨浦区政通路上的酒吧门口发生争执,后胡独自返回通过租赁的开鲁一村北卧室,当日5时许,徐将康的被子烧着并将多个着火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他逼他回家,赶回53号楼下,看到消防队员已经赶到等。

证人王先生的证言,证明其系公司法务代表,公司与开鲁一村房东签订了合同,公司负责出租该房屋。2花费约7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火灾发生后,公司需要重新装修等。

被害人刘先生的陈述及“资产委托服务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将开鲁一村委托给公司负责租借业务,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后该房屋在租借给他人期间着火的事实。

被害人周先生的陈述,证明2开鲁一村房屋发生火灾,住处开鲁一村北间卧室东墙及天花板受损的事实。

被害人李先生的陈述,证明开鲁一村房屋发生火灾,窗框、玻璃等损坏。

证人高先生、刘先生的证言,证明发现开鲁一村房屋发生火灾先后报警等。律师

证人孙先生的证言,证明所在的消防中队接指令称开鲁一村有房着火,李等人赶赴现场确认是开鲁一村着火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等。

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徐小姐发送着火的视频给康先生以及民警到场后的火势等情况。

公安局杨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开鲁一村防盗门上部及门表面有烟熏和锈蚀迹象,室内走廊内地面散落烧焦物品,上半部分墙壁和房顶天花板上有明显烟熏迹象。北间房间木质门框及门上部、门表面均有烟熏迹象,木质门上部及门表面已炭化。室内桌子中间抽屉呈炭化状,北墙上的窗框呈炭化状,西墙北侧床架木板部分已炭化,南墙边木质家具部分呈炭化状,室内地面散落烧焦的炭化物品,四面墙面墙表皮脱落,墙体底面水泥面裸露,天花板上有明显烟熏迹象。客厅冰箱上部有明显烟熏迹象,墙面上表面均见明显烟熏迹象。卫生间座便器和四面墙上表面见明显烟熏迹象。南间房间室内家具、床上被褥及四面墙上均有明显烟熏迹象等,现场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情况。

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评估证明”、“装修清单”等,证明火灾导致相关房屋受损的情况。

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及报警录音,证明本案案发过程及徐小姐自首的经过。

徐小姐的相关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认定指控事实。

徐小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周先生、刘先生及租赁公司计8万元。

徐小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对徐小姐依法应予惩处。徐小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徐小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小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沪0110刑初17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