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孙先生犯放火罪,孙先生因家庭矛盾,在泗泾镇下塘街家中,使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倾倒在楼梯上的酒精引发火灾,造成下塘街的房屋焚毁。孙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害人萧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孙先生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萧女士8,000元,萧女士遂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孙先生表示谅解。
孙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萧女士的陈述,证人吴先生李先生、杜先生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方位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视频,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律师
孙先生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孙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孙先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萧女士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萧女士、吴先生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孙先生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孙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沪0117刑初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