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徐先生犯失火罪,徐先生至奉贤区四团镇平海路展示道具制作公司厂房二楼东南侧,违规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气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从而导致该厂房起火,造成该厂房二楼和二楼设备、生产材料被烧毁。经鉴定,道具制作公司厂房被烧毁部分的工程造价为X元;展览展示公司事故损失780454.03元。
徐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徐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先生、夏先生、周先生、钟小姐、陈先生、余女士、赵女士、丁先生、何女士、罗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气割枪,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意见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火灾损失统计表、上海锦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结论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徐先生在进行气割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徐先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先生在家属帮助下与相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7)沪0120刑初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