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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未熄灭蜡烛引起火灾犯失火罪

起诉书指控孙先生犯失火罪,孙先生在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二楼房内点燃蜡烛,放置在东北角的沙发床尾与电视柜间堆放杂物的纸盒上吸食毒品,为与同居女友W的生活琐事下楼,未熄灭蜡烛,约15分钟许,孙先生发现二楼冒烟起火,后逃离。

其间,同住该处一楼的孙先生的婶婶邓女士进入住处抢救尚未被烧及的财产时昏倒在南面底楼门口处,后被接警赶至的消防队员、民警救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女士符合生前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孙先生返回现场查看情况时,被在该处走访的民警发现抓获。

该院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先生当庭供认案发当日在着火房间内点燃蜡烛,但否认火灾起火部位是其点燃蜡烛处以及因使用蜡烛不慎引发火灾。其辩护人认为关于失火的原因应以孙先生的当庭供述为准,死者邓女士不听劝阻强行冲入火场抢救财产是其致死原因。律师

位于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W居住二楼房间不同程度过火燃烧,房内物品基本烧毁,东北角家具和物品烧损炭化严重,紧靠电视机柜东侧木橱烧损炭化最为严重,东北角家具距沙发床尾范围之间烧损炭化物品较多,此处发现电视机等电器残骸,并且烧损炭化较重粘贴呈块状,由下方往上呈斜面燃烧痕迹。邓女士居住房屋一楼二楼均未过火,室内物品未受损等。认定本起火灾起火部位为W居住二楼东北角木柜子和东侧沙发床之间;起火原因为孙先生使用蜡烛不慎造成火灾。

孙先生到案后,经尿检甲基苯丙胺类药物为阳性;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孙先生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孙先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孙先生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点燃的蜡烛在未做防护措施下会引发火灾,但坚决否认自己与火灾有关系,表明其对火灾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照片等证明,经现场勘验,认定本起火灾起火部位为W居住二楼东北角木柜子和东侧沙发床之间;起火原因为孙先生使用蜡烛不慎造成火灾。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邓女士的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其含量为57.7%。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死者邓女士全身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口、鼻腔均见多量炭末,尸斑呈樱红色,邓女士的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其含量为57.7%。据此分析,死者邓女士符合生前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证人沈先生的证言证明,在住处睡觉,觉得喉咙很呛,出门发现西方子桥二楼冒烟意识到着火,见W与同居男友从西方子桥走出来,后来就再没看到该男子,同住该处的“二妈”死在屋内,听说是跑进房间里拿物品时被烟呛到而死等事实。

证人池先生的证言证明,在弄堂内看到西方子桥W家二楼房间起火,丁先生在用水管向W的二楼浇水,W的男友从W的房间内出来并离开现场,W的二婶邓女士从家中抱东西出来后又冲回家中等事实。

证人丁先生的证言证明,在家中听到有人叫起火,出门看到西方子桥侄女W家二楼冒烟,火不大,就站在凳子上用水管向W的二楼家房顶不停地浇水,看到W的二婶邓女士从家中抱东西出来后又冲回家里,没有看到W与男友等事实。

证人池先生的证言证明,在家中吃饭时,听到W叫了声“孙先生,上面冒烟了”,看到二楼窗口里向外冒烟,就打电话报警,W的婶婶“二妈”在门口,看到“二妈”冲到房间里,大概是抢救东西去了,但没看到她出来,W到处跑叫着火了,孙先生不知到何处等事实。

证人刘女士的证言证明,看到西方子桥二楼的房间内冒着很大烟,还有火星,意识到出事了,赶到的弄堂口,住在该处的姓林的老太、W和她男友都在门口,老太是W的婶婶,这时老太很着急,向起火的房子里冲,大家都劝她不住,老太第一次冲进去抱了一个箱子出来,第二次又冲进去就没有出来。W和她男友起火时在楼下喊,过一会就看不到他们了等事实。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孙先生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及民警在走访时发现孙先生将其抓获等经过情况。

《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明,孙先生尿检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孙先生送检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孙先生因吸食毒品于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孙先生接受警方询问时供述,在二楼吸食冰毒时,点了一根蜡烛,在房子东墙旁边的沙发床边上吸毒,当时把蜡烛放在沙发床床脚、电视柜前靠近房间东北角的一个纸盒子上,纸盒子下堆放了一些杂物,有衣服、纸盒子等。其在吸毒时听到W叫其拿钥匙给她,一急蜡烛也没有熄灭,就下楼了,把烧着的蜡烛放在沙发床床脚、电视柜靠近房间东北角的一个纸盒子上,下楼后和W闹了会儿,上楼拿了10元钱给W让她去买早饭,也没有记得蜡烛还在烧,其下楼后在下面洗东西,W回来后没有上去过等。

关于本案中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火灾是因孙先生使用蜡烛不慎引发,死者邓女士死于火灾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邓女士作为70余岁的老人返回尚未被烧及的住处抢救财产系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且邓女士的抢救行为正是因孙先生的失火行为而引起,抢救的也是受孙先生引发的火灾所危及的财产,在孙先生因失火所造成的现实危险与邓女士抢救财产时中毒昏倒间亦无介入其他阻断因素,故孙先生引发的火灾与邓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孙先生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孙先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杨刑初字第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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