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罗先生犯失火罪,程先生在洞泾镇沪松公路佳景佳建材市场A幢北侧过道内,为庆祝购车,不听市场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上址A栋楼、C栋楼发生火灾,致曹先生经营的木雕艺术品公司内部分木雕、朱某甲经营的茶叶公司内茶叶等物品被烧毁和损坏。经估价鉴定,被烧损的木雕价值786,097元。
罗先生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先生、朱甲的陈述,证人孙先生、朱乙、郭甲、张甲、张乙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估价鉴定,相关告知书、承诺书以及责任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罗先生过失造成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罗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得到了被告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程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