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犯失火罪,顾先生途经闵行区银都路国际家居楼北侧仓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柳絮玩耍,在未完全扑灭火星的情况下便径自离开,后被引燃的部分柳絮飘入仓库引起火灾,致家居市场所属5间仓库及内部分属不同被害人的物品严重毁损。其中,火灾造成16、22号仓库内物品的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共计价值606,302元。
顾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顾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先生、张先生、米先生、庄先生、何女士、林先生的陈述,证人常先生、慕女士、唐先生、魏先生、左小姐、范先生的证言,相关视频截图,鉴定评估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
顾先生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计价值60余万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顾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顾先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