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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上诉,谈被告人家属应该如何应对恶性结果的刑事案件

复旦医学院投毒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对于该案件,不太关心新闻重大刑事案件的我也看到了有关的报道,对于这次两个家庭两个青年人即将殒命,我个人觉得也很可惜。根据新闻媒体的说法,大致把我们导向为这样一种看法:被害人可能年轻气盛,口无遮拦,但再如何也应该将其杀害,被告人心胸比较狭隘,对于他人“欺负”自己,不是通过合适的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了极端的手段,作案过程很冷血,后果很严重。不过如果把这两个同学归咎于“年轻”的话,被告人家长的一些做法,可能错失挽救他儿子性命的机会,当然我们认为即便进行了赔偿和道歉,也不是100%获得免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机会,但可能就多了那么一丝机会。

先看一下今天的新闻媒体报道:

距离复旦投毒案一审开庭宣判后,林森浩昨天上午已经委托新律师正式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这意味着,复旦投毒案将很快进入二审程序。

在一审开庭和判决之后,林森浩父亲曾经多次表达对律师的不满,称曾向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些关键证据,但是没有被采用,与律师沟通的也不是很顺畅。在一审判决后,林森浩父亲向媒体表示,一定会更换律师。

据悉,新的代理律师曾在代理案件后两次会见了林森浩,林森浩精神状态良好,与新律师沟通的也比较顺畅。昨天,林森浩明确表示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上签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判决10日内,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起上诉。林森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父亲上诉的意志并不能代替林森浩本人。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点评:

这篇报道中有几个错误的地方:第一“新的代理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辩护的,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侦查阶段称为律师,审查起诉和辩护阶段称为辩护人,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都可以称为辩护人,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辩护律师。

而代理律师一般用于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是代表办理一些民商事或者行政诉讼的事务,比如立案、代理开庭、代为调查、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等。

二审提出上诉,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需要本人提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以代拟上诉状,或者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后,会有文件送至其本人,征询其上诉意见。至于他父亲的意志也很有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决定。

对于二审,我们作为律师认为,该案件社会影响很大,被告人及家属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也没有提出诚恳的道歉意见,悔罪态度不好,损失不予赔偿,这种必死无疑的结果是可以预见得到的。对于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的案件,比如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除了绑架至人死亡的绝对死刑外,其他罪名皆是有活路可走的。

至于辩护人是否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家属的意见,由于辩护人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辩护人不满意的,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解除律师委托合同,另行聘请辩护人。但我们作为律师认为,家属或者本人的一些辩护意见,有时候反而是“搅局”的,刑事案件后果极其严重,家属还在为开玩笑还是故意杀人找托辞,不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只能更快地断送原本有一丝希望的生存通路。

另外被告人家属能为被告人做的工作应当尽早,不论被告人的态度如何,被告人家属应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精神抚慰,对于这种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被告人家属的谅解是唯一获得生存机会的突破口。不能等到一审判决后再去道歉,恐怕晚亦。

对于道歉的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家属仅仅发送了两条短信是不够的,诚心诚意的上门道歉是必须的,对于措辞也是需要掂量的,一方父母已经失去了子女,限于悲痛之中,另外一方父母道歉姗姗来迟不说,还在和其讨论是故意杀人还是开玩笑,我想任何人作为被害人父母都是从情感上无法接受的。如果被告人父母对于儿子是否杀人持自己观点的,可以收起观点暂不和被害人父母探讨,可以先从被害人父母的心境出发,切身提会一下失子之痛,多为被害人父母考虑,即便被害人父母有一定的愤怒情绪,也要多加忍让,这样双方才有和解或者谅解的余地,毕竟一条生命已经逝去,要挽救另外一条生命,光在法庭上喊叫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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