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Y在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泰保队泰保堂暂住处与其妻争吵,后与前去劝架的黄某发生冲突。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袁Y携带家中的液化气钢瓶一只闯入住在隔壁的黄某家中,手持打火机,打开钢瓶气阀,扬言炸死黄某一家,后被黄某家人制服。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栾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彭某、孙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案发经过、出示了相关照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Y以故意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爆炸罪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Y辩称其未扬言炸死黄某一家,也不是被他人制服,而是自行停止犯罪的。
辩护人提出:从合理性分析,被害人一家上前制止可能激怒被告人,因此被害人家属制服被告人的情况不太合理,而被告人自行停止犯罪较为可信;本案因琐事引起,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黄某陈述因隔壁袁Y夫妻打架,他去劝架。在此过程中与袁Y发生了肢体冲突,被人拉开。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当晚22时30分许,袁Y拎着液化气钢瓶到他家中,拧开钢瓶喊着“炸死你们一家人”,并拿打火机准备点火,最后被他妻子阻止了,这时屋内已有煤气味。他马上将钢瓶扔到外面并报警。律师
被害人彭某陈述邻居袁Y夫妻吵架,她丈夫黄某去劝架与袁Y发生纠纷,相互有肢体冲突,后去派出所做了调解。晚上22时30分许,黄某带着一只液化气钢瓶到他们暂住处,放在床边,将阀门拧开,煤气泄漏出来,有“嗤嗤”的声音。袁Y还喊着“炸死你们一家人”,拿打火机做出点火的动作。
她和女儿迅速下床抱住袁Y,她抓住袁Y拿打火机的左手,并使劲将他往房间外拉。当时房间里充满了液化气的味道。她女儿将袁Y拉到距住处约三四米的小水沟边。他们扭抱在一起时,袁Y将打火机扔进水沟。她丈夫将钢瓶搬出扔到了小水沟里。
证人栾某陈述接到110报警至本案事发地点,现场已平息,屋内有液化气的味道,屋外小沟里有一只液化气钢瓶。他们排除了液化气钢瓶隐患后将纠纷双方传唤至派出所。
被告人袁Y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对于被告人袁Y所做并非被人制服,而是主动关闭钢瓶阀门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现场3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证实其三人相互配合及时制止被告人袁Y的事实,被告人袁Y的当庭辩解并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鉴于爆炸罪系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使不特定人员、财物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该犯罪即已既遂。被告人袁Y将钢瓶阀门开启后,钢瓶内液化气泄漏,已使被害人家庭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存在自动停止犯罪的情况。
鉴于被告人袁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态度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Y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