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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的法律依据

决水罪的处罚依据

《刑法》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一)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设施的;

(二)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61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沪检发[2000]122号)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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