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先生因垃圾桶摆放问题与邻居金某发生争吵,储先生气愤之下,为阻止金先生使用罗店镇富强村塘湾某号门口的公用水井井水,从家中取来农药倒入井内。
经鉴定,农药瓶及水井内均检出杀灭菊酯、乐果、氧化乐果成分。事后储先生在水井旁张贴“井里有乐果”的警示字条,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人员将井水抽干,直至经水样鉴定后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储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先生、金小姐等人的证言,储先生贴在井壁上的字条,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罗店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储先生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储先生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施完毕后,主动在水井旁张贴警示字条,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排除危险。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储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宝刑初字第1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