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自杀开煤气未通风,开灯发生炸死人

17时许,被告人沈女士因感情问题在其住处嘉定区某镇街道某室长时间打开厨房燃气意图自杀,后在他人劝解下放弃自杀念头,但未及时开窗通风。当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沈女士打开客厅电灯开关时引发燃气爆炸,造成楼下某室住户戴某被坍塌的楼板砸中当场死亡、周边40余户居民房屋毁损、楼下停放的牌号为沪C7某、沪B某、沪C某、沪J某车辆被砸。

经鉴定,直接物损合计价值姚老太81万余元。被告人沈女士本人亦在爆炸中受伤。被告人沈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时主动联系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沈女士与被害人戴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被告人沈女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先生等数十人的陈述,证人廖先生、方先生、、徐先生、黄女士、顾先生、孙乙、郭先生、管先生、沈女先生、查女士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报告,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被告人沈女士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女士过失爆炸,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爆炸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沈女士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女士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女士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56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