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因与女友徐小姐感情纠纷,出于报复,购买了爆竹、钢珠、冷烟火遥控燃放装置、内衣包装盒等物品,在浦东新区上南路汉庭快捷上南店客房内自制了1套爆炸装置,后于下午,将该爆炸装置伪装成快递邮包,通过云台路汇通快递公司,投递至浦东新区东明路徐的住处。
次日,徐的父母接到邮包并开启时,发现有疑遂报警。消防局特勤支队龙阳中队排爆队员接警后至现场拆除了该爆炸装置并在上海试验学校操场引爆了该爆炸装置。何先生在深圳市南山区被抓获,何先生对上述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
何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徐林某、徐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先生、陆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察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公安消防特勤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确认。律师
何先生以故意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对于辩护人提出何先生主观恶性较小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庭审查证,何先生制造的爆炸装置,通过触发相应的控制机关,使发射器发出遥控信号,接收器收到遥控信号后导通连接线路,电引火头在电流作用下,发火点燃引火线,引火线引爆炸.药,炸.药起爆后,使内含的钢珠飞溅形成杀伤碎片,对周围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同时,由于何先生将电子信号发射器和接收器均置于爆炸装置内,只要在该爆炸装置的电子信号接收器的接收范围内,出现的任何手机、收音机等电子信号,都有可能造成电子信号接收器接收到相同频率的电子信号后,瞬间引爆;另该爆炸装置在搬运过程中受外力振动或者受到外力挤压纸盒,触发电子信号发射遥控器,也会引起该爆炸装置的瞬间引爆。
由此可见,该爆炸装置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何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何先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何先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