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冀中星摩托车载客时,在东莞厚街新塘村治安队门口受伤。冀中星认为其受伤是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所致。2005年7月8日,冀中星到厚街镇公安分局上访。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村委会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338266.99元。2007年7月26日,经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的举证不足,事实不符,驳回了冀中星的诉求,判其败诉。2008年1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东莞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朝辉证实其确曾代理过冀中星受伤一案。薛律师回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可指证新塘治安员暴力殴打当事人致其伤残,厚街医院出示的医疗记录亦可佐证当事人曾遭殴打这一事实,遗憾的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当事人冀中星败诉。之后,冀中星心灰意冷,与律师失去联系。
事件的唯一证人龚涛还特地出庭作证。龚涛在法庭上称冀中星确曾在被警车追赶时摔倒,不过并未摔伤,冀中星的受伤完全是在摔倒后被前方赶来堵截的身穿灰色制服的新塘治安队员用钢管、钢筋暴力殴打所致。此外,厚街医院医疗记录显示冀中星被送至医院时遍体鳞伤,这明显不可能是简单摔一下就能摔出来的。
2009年9月,冀中星进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访。中央政法委转交东莞市政法委办理,市委政法委将该案转市公安局办理。律师
2013年7月20日11时40分,东莞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传冀中星在东莞致伤情况的报告》,称冀中星及其家人有过三次信访记录,2010年3月30日,厚街镇公安分局曾救助过冀中星10万元,并当场签订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因为此事而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
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对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9月17日,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2014年1月1日,刘晓原收到了广东高院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冀中星因诉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书称,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该案中,冀中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复查的结论,有关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的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故驳回冀中星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