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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厌世,点燃液化气瓶自杀

起诉书指控朱先生犯爆炸罪,朱先生长期有饮酒嗜好。朱先生在鹤霞路住处酒后产生厌世想法。后朱先生至厨房内将液化气钢瓶阀门打开,用打火机点火欲引爆液化气钢瓶,后造成住处房屋爆炸,朱先生被烧伤,目前遗留面部色素减退,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事实,后又推翻供述。经鉴定,朱先生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依赖),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寇先生、叶先生的证言,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朱先生的伤势照片及体表检查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审讯录像,户籍资料及朱先生的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朱先生在居民楼释放液化气并点火且造成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朱先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朱先生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朱先生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其本人在爆炸中受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处警抓获朱先生,其到案初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经鉴定,朱先生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依赖),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寇先生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经常喝醉。与父亲朱先生在家,其父亲酒后与其发生争吵,父亲开始骂其,还踢其后背,其躲进房中关上门。没多久父亲在房间外叫嚣要其去死,并要和其同归于尽,继而听到轰的一声震开其房门,其吓得直接爬到窗户外的花架上报警,被消防队员救下后看到其父亲满脸是血,多处灼伤。律师

证人叶先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其明显感到房子震了一下,打开窗户看到楼底下全是人,对这幢楼指指点点,其就下到楼底才发现这幢楼502室发生爆炸,后看到一个60多岁满脸是血的男子冲下来,他就是502室的业主。其问他怎么一回事,他表示他想自杀,自己点燃液化气钢瓶引起爆炸。

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及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液化气钢瓶一瓶并随案移送等情况。

朱先生的伤势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先生的伤势情况。

朱先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喝了六两42度的白酒,其不想活了,跑到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家里的厨房,把厨房门关上再把液化气钢瓶上的软管拔掉,随后听到“嘶嘶”的漏气声,其掏出打火机点了几下,当时没点着,其停了一下,再用打火机点火就发生爆炸了,随后其跑到楼下等警察来抓其,楼底下有挺多人,其中有一个四楼的邻居。其的脸和右手因爆炸受伤,厨房的门、卧室的门炸坏了,其身上的衣服烧坏了。

朱先生在居民楼内释放液化气并点火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控辩双方关于朱先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先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0114刑初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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