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括:被告人因遇交通管制,担心查到其酒驾,强行变道,驾驶过程中和两部车辆相碰擦,并撞伤行人。被告人自行报警投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损害后果较小,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凌晨1时许,游先生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黄陂南路、金陵中路路口时遇交警因淮海中路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行。由于喝酒后驾车,担心自己酒驾被查,不顾交警指挥,强行将车行驶至淮海中路。
在逃避查询酒驾过程中,在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海中路、龙门路路口时撞上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陆先生,致其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被告人不顾交警拦截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路口,在转弯后变道时碰擦在其左侧车道行驶的 一辆保时捷凯宴轿车,致其车身受损。
后继续驾车逃跑至西藏南路、自忠路路口时追尾在其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一辆出租车,致该车车尾受损。游先生逃至其住处方斜路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自首。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陆先生的陈述;证人张先生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程先生的书面证言及其提供的肇事车辆照片;证人徐先生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照片;证人龚先生、施先生、王先生、居先生、朱先生、游先生、金先生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等;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局黄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自愿认罪,采取认罪程序审理。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黄浦刑初字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