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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设卡盘查逆行闯红灯又撞车判五年半

23时许,李先生驾驶经改装的别克轿车载乘杨甲、杨乙(另案处理)欲至宝山区盗油。当车行驶至宝山区外环隧道同济路出口时,李先生发现该路口有民警设卡盘查,并在民警驾驶警车对其三人实施追捕的情况下,驾车掉头沿泰和路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途经牡丹江路、水产路、同济路、宝杨路等路段,后逃逸至铁力路、水产路路口处时,闯信号灯撞击途经该处的牌号为沪EN先生的出租车,并造成两辆小客车、警车多车相撞,共造成车辆物损累计267,833元。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害人蔡先生等人的陈述、证人杨甲、徐先生等人的证言、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监控视频截图及相关工作情况等为证据,同时认定李先生具有坦白情节,指控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先生及其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律师

驾驶车辆沿泰和路、牡丹江路、水产路、同济路、宝杨路等路段行驶至铁力路、水产路路口处,因急于逃逸而无视信号灯的指示违章驾驶,与正常行驶至该处出租车相撞,并引发轿车、警车多车相撞,造成物损。

李先生以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

作为具备较高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李先生在明知逆向高速驾车等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仍决意通过实施上述行为逃逸,对由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可予采纳。

被告人李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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