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酒后误乘上一辆912路公交车。当该辆公交车行驶至共和新路走马塘桥时,许先生发现乘错车辆,便上前要求司机即被害人王先生立即让其下车,遭王先生以车未到站为由拒绝。
许先生遂与王先生争执,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拽拉王的肩肘并挥手殴打王的头部,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绿化隔离带。经验伤,王先生因头部外伤致软组织挫伤。
被害人王先生当即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许先生抓获归案。许先生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王先生的经济损失Y4000元。律师
许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先生的陈述、证人丁先生的证言,公交车监控录像及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许先生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许先生在公交车辆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绿化隔离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许先生系初犯,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酒后一时冲动所致,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许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闸刑初字第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