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因感觉生活不如意产生厌世情绪,在位于杨浦区政民路的住处打开天然气阀门,用洗衣机塑料软管将天然气引入卧室准备自杀,后因其母亲到访关闭了阀门,但当其母亲离开后,赵先生又打开天然气阀门,经家属、邻居、民警等多次劝阻,赵均不予理睬,导致天然气严重泄漏至整栋居民楼。
当日16时许,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将楼内居民疏散至楼外并设置了警戒区域,民警及消防员持续敲门40分钟后,赵先生才隔着防盗门将房门打开一条缝隙,并嘴叼香烟、手持打火机,意欲点火,民警及消防员立即劝阻,赵先生又将房门关上。
其后,增援特警赶赴现场,强行破门进入赵先生家中,将赵带离现场。经检验,赵先生呈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
公诉机关确认,赵先生以故意泄漏天然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先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赵先生辩称,其虽然当日吞食毒品、喝过酒后精神恍惚,但明确记得没有实施过嘴叼香烟、手持打火机的动作,其泄漏天然气是为自杀,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先生泄漏天然气已造成实际危险以及赵在此过程中实施嘴叼香烟、手持打火机的动作证据不足,赵泄漏天然气仅仅为自杀,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故应宣告赵先生无罪。律师
赵先生以泄漏天然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只要对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持放任态度即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赵先生为自杀,故意打开天然气阀门,导致天然气严重泄漏,民警及消防员不得不疏散楼内居民,在民警及消防员持续敲门40分钟后,赵才打开房门,并嘴叼香烟、手持打火机,意欲点火。不仅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赵先生亦曾予以供认,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赵先生的上述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赵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先生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赵先生虽然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赵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