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乘坐的95路公交车抛锚后换乘916路公交车,因购票问题与驾驶员殷先生发生争执。当殷先生驾驶满载乘客的916路公交车行驶至闸北区共和新路走马塘桥时,被告人朱先生从车辆中部冲至驾驶席位置,拉拽被害人殷先生的颈部,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到走马塘桥护栏、被害人殷先生颈部轻微伤。被害人殷先生紧急刹车将车辆停稳后报警。
朱先生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朱先生家属代其赔偿了公交车物损及被害人殷先生共计姚Y一千元。律师
朱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先生的陈述笔录,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验伤通知书》、殷先生的伤情照片,巴士五汽一分公司提供的《公交车车载监控录像》、《情况说明》、车辆损坏部分照片,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的《大宁路路面监控录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先生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朱先生拉拽正在驾驶满载乘客的公交车驾驶员,致使驾驶员轻微伤、公交车失控碰擦护栏,严重干扰公交车安全行驶,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朱先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先生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请求对朱先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闸刑初字第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