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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后驾驶越野车,冲撞多辆汽车

被告人李先生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ml)驾驶越野车在浦东新区杨高北路、秋霞路路口处与蔡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物损为1094元)。

后李先生驾车至杨高北路、航津路路口碰撞由曹先生驾驶的轿车(物损为3337元),被告人李先生继续驾驶至庭安路、兰谷路路口先后碰撞由李旭驾驶的临时号牌轿车(物损为2148元)及郑先生驾驶的轿车(物损为3808元),并致轿车随车人员刘先生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后李先生继续驾车至庭安路、岚嵩路西约100米处逆向行驶碰撞由黄文雄驾驶的中型客车(物损为8605元),接着李先生继续驾车至杨高北路、航津路南约10余米处逆向行驶碰撞由黄先生驾驶的轿车(物损为1470元),造成自身车辆物损15051元。律师

当日晚,李先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先生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李先生家属退缴了赔偿款2148元。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先生等的陈述、110接警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受损车辆登记信息、谅解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损伤伤残鉴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

李先生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冲撞多辆汽车并致1人轻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退赔的赔偿款二千一百四十八元发还被害人。(2013)浦刑初字第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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