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先生;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局嘉定分局逮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先生驾驶小型面包车,集中于凌晨3时至7时间,通过反复实施在G1501沪嘉收费站嘉定城区发卡口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并驾车逆向行驶、穿越撬开的隔离墩、穿越隔离栏缺口等方式,非正常离开高速公路路网,从而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及逃避正常交卡付费。
后又将套取的通行卡兜售给沿线行驶路程较远的大卡车驾驶员,帮助其减少通行费的缴付,自己从中获利。被告人张先生实施上述行为1000余次,其行为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危害相关路段交通安全。警方接公路管理单位报案后,经侦查确认被告人张先生有重大嫌疑,在长宁区先生路先生网吧内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先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彭先生、张先生武、何先生、封先生、成先生、王先生、周先生、张先生、魏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地图,先生高速G1501北环分公司出具的《G1501嘉定城区站入口套卡车数据统计表》,沪嘉城市快速路嘉定城区出口2012年11月的流量统计表,视频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张先生的供述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先生为牟取非法利益,罔顾公共安全,反复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及违规穿越隔离设施,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先生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张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自己系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逆向行驶和穿越隔离栏等行为,且次数未达指控次数之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张先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张先生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张先生为牟取非法利益,罔顾公共安全,反复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及违规穿越隔离设施,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先生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张先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嘉刑初字第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