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家庭矛盾,为泄愤,驾驶黑色小轿车外出,在浦东新区枣庄路居民小区内,在明知前方有行人、车辆的情况下,故意连续多次撞击前方被害人蔡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尾部,并继续强行驾车以较快车速穿过被撞开的狭小空档。
在该过程中,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又碰撞了被害人徐先生停放于该居民小区路旁的小轿车左后侧车身,致使该车又碰撞被害人金先生停放的小轿车前部,并致被害人张先生在躲闪时被车辆挤压双腿,致左大腿软组织挫伤。
张先生在明知已撞击多辆汽车并致人受伤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以较快的车速行驶至小区外的枣庄路上,又撞击被害人何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并顶着该车撞到被害人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经鉴定,被害人蔡先生、徐先生、金先生、何先生、张先生的车辆物损价值分别为6,637元、886元、1,195元、13,347元、5,345元。律师
张先生于同日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先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上述五辆被撞汽车的物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在本案张先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张先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张先生的谅解。
张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蔡先生、徐先生、金先生、何先生、张先生、张先生的陈述,证人陈先生、朱先生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及情况说明、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及相关照片,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张先生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张先生在明知前方有行人、车辆的情况下,不顾公共安全,仍驾驶汽车以较快的速度连续撞击多辆其他汽车,致使五辆其他汽车不同程度的损毁,并致一名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先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张先生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浦刑初字第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