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在明知自己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且不具有燃气液化气运输条件与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牌号为沪H-G8881的箱式货车,在中心城区域人口密集的静安区昌化路、淮安路、西康路等地段,频繁采用流动摊贩的形式,将大量超期报废钢瓶承装的燃气液化气以每瓶85元至95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饭店、流动排挡店主,对上述区域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叶先生在昌平路西康路口停车交易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驾驶车辆内104只装有燃气液化气的报废钢瓶。经查,叶先生累计销售上述钢瓶5,000余瓶,销售金额达45万余元。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先生、霍先生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燃气管理处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通知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
叶先生以非法运输、销售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叶先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叶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静刑初字第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