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无证驾驶1辆假牌照的小轿车至浦东新区北蔡镇莲中路250弄内,因随意乱停车与小区保安王先生发生争执,李先生用拳殴打王先生,后欲驾车离开。当李先生开车至小区北侧出口时被关闭的移动铁门挡住,并被闻讯而至的群众围住。
李先生为逃避警方处置而急于离开小区,不顾车辆前方围有十余名群众的现状及其安全,强行驾车撞向铁门旁留有的空隙,车前站立人群避让不及,被害人蒋先生、杨先生被当场撞倒,其中被害人蒋先生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左内踝骨折。李先生未作停留,倒车后继续加速向前冲撞,并从铁门旁空隙处径直逃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先生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李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及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先生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驾车撞向人群,致1人轻伤,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李先生辩称其没有看到车前有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李先生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
李先生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驾车撞向人群,致1人轻伤,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李先生关于其没有看到车前有人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255号